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张岗明,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 原告张岗明诉被告李文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岗明、被告李文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岗明诉称,2014年农历二月初六,被告李文昌雇佣原告在南环路烧砖厂附近建造房屋。于农历八月份,房屋建造结束,被告李文昌未全部将工资款结清,下欠六万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李文昌辩称,我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是事实,但是现在原告所承建的工程没有交工,主要问题是房子漏水,我给原告说了很多次,原告始终未维修。交不了工我的钱也要不过来,我无法给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李文昌承包一处在南环路烧砖厂附近的房屋建设工程,随后被告李文昌将其中三栋房屋的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原告张岗明。该三栋房屋的主体建设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文昌未将工资款全部结清,下余60000元。被告李文昌于2015年2月18日为原告张岗明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张刚南环路工程工资款陆万元整60000元李文昌2015.2.18”。欠条中载明的张刚与原告张岗明系同一人,被告李文昌对欠款一事及数额明确表示认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通许县城关镇五里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文昌欠原告张岗明工程工资款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且被告予以认可,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张岗明工资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文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时利娜 代理审判员 杨冻化 人民陪审员 高艳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