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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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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淑萍不服判决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7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淑萍 上诉人邓淑萍因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7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淑萍

上诉人邓淑萍因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7月17日,一审法院收到邓淑萍诉洛阳市老城区东北隅办事处、洛阳市老城区教育局一案的起诉状,请求确认太平街左安小区7-1-301号房产权为邓淑萍所有;要求洛阳市老城区东北隅办事处、洛阳市老城区教育局协助邓淑萍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并承担过户、更名及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淑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淑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邓淑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民事诉讼法》154条共十一款项,不予受理适用第几款没有指明、没有按该条款规定写明理由。2、上诉人居住在太平街左安街小区7-1-301的房产权被东北隅办事处侵占,属房地产方面的权益争执,不存在因单位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8号《关于房地产条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3、上诉人邓淑萍及共诉案的徐灵欣、高玉翠、李玉华、张效容、李道本,2015年元月26日对东北隅办事处、老城区教育局的侵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21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下发(2015)立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半年时间内,老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和立案庭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民事案或行政案各执己见。在老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指导下,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被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立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不予受理。让我们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了质疑。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原洛阳市老城区文教委在老城区太平街47号院(原寿春小学太平街分校)所建房屋分配入住后,因该房拆迁,所回迁安置的老城区太平街左安小区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上诉人诉求所涉及的老城区太平街左安小区房产,系单位所建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而来,本案权属争议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