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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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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社会不服判决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5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社会 上诉人林社会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5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社会

上诉人林社会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该协议仅约定了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及两年安置到位,但并未明确约定安置方案,即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达成具体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不拆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林社会的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林社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与马营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就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补偿方案、差价处理办法、安置办法、拆迁期限、提前搬迁奖励办法、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最高人民法院与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案应当以民事案件受理。综合而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案件是违法的,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12年5月1日,伊川县伊龙花园新型社区、伊川县城关镇马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林社会签订《伊川县伊龙花园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若存有异议可依法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显示:伊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伊川县城关镇社区建设指挥部是主管单位和担保方。2015年7月24日,林社会以伊川县城关镇马营村村民委员会、伊川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原宅基地使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4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