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会贤
上诉人王会贤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规划并批准的建筑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拆除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会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王会贤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非法征收、使用土地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而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所引用的实体法一条与本案毫无关系,另一条却是引用失效法律规定的法条。而上诉人的起诉恰恰符合一审法院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会贤系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老贯庄村(以下简称老贯庄村)村民,于2006年6月回迁至老贯庄居民委员会安置小区,住龙富三区11栋3门101号。2007年老贯庄居民委员会在小区周边建设门面房,2012年租赁给一家刀削面馆经营至今。2015年7月,王会贤以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老贯庄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认为老贯庄居民委员会所建的门面房严重影响自己住宅的采光、空气流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拆除门面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王会贤因自己住宅的采光、通风受影响诉至法院,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