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群香、麻青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群香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麻青芹 上诉人张群香、麻青芹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群香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麻青芹

上诉人张群香、麻青芹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群香、麻青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张群香、麻青芹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告起诉肖保家、肖保贤、肖保振、肖保红的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不存在宅基地权属纠纷问题。二原告与自己的丈夫分别有各自的宅院,各自所有的住宅均是婚后又在村里划分的宅基地,各自家庭都办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已达二十多年了,权属非常清楚,不存在任何争议。二原告这次起诉的原因是,肖保家、肖保贤、肖保振、肖保红隐瞒二原告(上诉人),私下商量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二原告各自家庭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划出一部分送给肖保家占用。二原告认为,肖保家、肖保贤、肖保振、肖保红所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二原告的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和知情权。为此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肖保家、肖保贤、肖保振、肖保红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宅基地分割的权属争议,符合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请二审法院纠正,并裁定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本院查明:肖保家、肖保贤、肖保振、肖保红系同胞兄弟,2015年5月30日四被起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肖家宅基地归属地协议》,起诉人张群香系肖保贤的妻子,起诉人麻青芹系肖保振的妻子,现起诉人要求撤销上述协议,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审起诉人张群香、麻青芹起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一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