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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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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军胜张媛媛与华侨友谊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霍军胜,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霍寨村六组。 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林业大学海淀区清华东路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霍军胜,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霍寨村六组。

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林业大学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2012本。

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平,董事长。

关于霍军胜、张媛媛申请执行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霍军胜、张媛媛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长江路南18幢3单元10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霍军胜、张媛媛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1幢1单元17层27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到霍军胜、张媛媛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