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278号 本院在执行王磊申请执行柴小红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小红按照(2015)郑黄证执字第248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郑黄证执字第248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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