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222号 申请执行人武全印。 被执行人王晓辉、于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全印申请执行王晓辉、于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辉、于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