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改竹,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南福华街西14号楼20号。 被执行人郑铁山,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30号楼5单元60号。 关于李改竹申请执行郑铁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铁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改竹支付医疗费等费用100168.14元,执行费1402元,共计101570.14元。但被执行人郑铁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铁山收入101570.1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