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418号 被执行人李军强、程艳梅、许振亚、高庆枝、王凯、刘春燕、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林。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军强、程艳梅、许振亚、高庆枝、王凯、刘春燕、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军强、程艳梅、许振亚、高庆枝、王凯、刘春燕、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林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