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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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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东峰与宋晓静、陈红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172号 申请执行人司东峰。 被执行人宋晓静、陈红举。 本院在执行司东峰申请执行宋晓静、陈红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晓静、陈红举按照(2014)郑黄证民字第29977号公证书确定的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172号

申请执行人司东峰。

执行人宋晓静、陈红举。

本院在执行司东峰申请执行宋晓静、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晓静、陈红举按照(2014)郑黄证民字第29977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29977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