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7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 被执行人罗该洪、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王梧桐、王新安。 本院在执行李娜申请执行罗该洪、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王梧桐、王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该洪、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王梧桐、王新安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