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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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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丰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1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丰娇。 本院在执行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丰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丰娇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1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丰娇。

本院在执行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丰娇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