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2068号 申请执行人范金花。 本院在执行范金花申请执行郑州市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