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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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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与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解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 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

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