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5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 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张子成、马素娜、胡宝林、张馨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