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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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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争与王怀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 原告石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王怀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争诉被告王怀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

原告石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王怀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争诉被告王怀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文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