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0123号
原告段龙,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身份证号411XXX。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鹏飞,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龙诉被告李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龙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