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151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xx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