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63号
原告张紫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纬五路广汇国贸C区2楼。
法定代表人,霍超峰。
本院审理原告张紫艳诉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紫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紫艳诉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紫艳撤回对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紫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