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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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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保安与姚更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50号 原告常保安 委托代理人黄进晋、翟明明(实习),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更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安诉被告姚更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更五的起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50号

原告常保安

委托代理人黄进晋、翟明明(实习),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更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安诉被告姚更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更五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保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常保安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