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50号
原告常保安
委托代理人黄进晋、翟明明(实习),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更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安诉被告姚更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更五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保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常保安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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