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178号
原告白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赵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涛诉被告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海涛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海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