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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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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慧与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5278号 原告朱晓慧,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牟县。 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升。 原告朱晓慧与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5278号

原告朱晓慧,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牟县。

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升。

原告朱晓慧与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朱晓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朱晓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慧撤回对被告郑州燕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原告朱晓慧负担。

审 判 长  徐宏伟

审 判 员  薛 峰

审 判 员  郭际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宝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