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164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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