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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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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春悦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147号 原告朱春悦,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147号

原告朱春悦,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景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悦诉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春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