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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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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与XX大厦、XX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12号 原告邢X,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大厦,住所地郑州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社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12号

原告邢X,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大厦,住所地郑州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身份证号XX,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诉被告XX大厦、XX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X申请对被告XX大厦、XX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X撤回对被告XX大厦、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X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