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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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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2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27岁。 本院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22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27岁。

本院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