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43号
原告赵志远
法定代表人岳爱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远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远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志远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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