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816号 原告冯小山,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修。 原告冯小山诉被告孟祥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孟祥修基本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小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