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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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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杰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4号 原告付杰,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534号

原告付杰,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

负责人胡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杰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发现新证据需再行提起仲裁程序,遂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阴东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