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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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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朝霞诉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522-2号 原告鹿朝霞,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陈炎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522-2号

原告鹿朝霞,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陈炎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任寨北街。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朝霞诉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朝霞撤回对被告陈炎芳、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诉讼保全费1169元,由原告鹿朝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瑞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阳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