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695号 原告邱玉梅,女,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官兴。 委托代表人徐永奇。 委托代理人刘国钦,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梅诉被告河南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玉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玉梅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