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初字第26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智。 委托代理人侯天玉. 被告王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伟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