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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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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诉陈歆、王建峰、尤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415号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 法定代表人秦新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歆。 被告王建峰。 被告尤岩。 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415号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

法定代表人秦新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歆。

被告王建峰。

被告尤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歆、王建峰、尤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