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871号 原告杨利民,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民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