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利民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871号 原告杨利民,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

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871号

原告杨利民,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民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