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置业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信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经核查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置业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置业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