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建设有限

(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其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并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公司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向××公司送达了(2015)豫法立民交通字第97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经核查查明,××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凌杰

审判员  李兴龙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