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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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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仵树仁、杨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仵树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 原审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胡永熙。 上诉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仵树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

原审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胡永熙。

上诉人仵树仁、杨华、王晓飞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原审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仵树仁、杨华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324万元,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晓飞的上诉理由与仵树仁、杨华基本相同,其住所地在郸城县,王晓飞认为应由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24万元,决定受理该案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在本案决定受理之后,原审认为本案不适用该规定,是正确的,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2、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由任意一方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李华住所地为周口市沈丘县,属于周口市的辖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仵树仁、杨华、王晓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