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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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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仁会与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仁会。 委托代理人:郑仁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仁会。

委托代理人:郑仁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孔德礼,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仁会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郑仁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郑仁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仁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 超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