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仁会。 委托代理人:郑仁聪。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孔德礼,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仁会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郑仁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郑仁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仁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 超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