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57号 委托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东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郭振海。 委托代理人:刘秀峰。 申诉人王艳因与申诉人郭振海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及郭振海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