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云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好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营。 上诉人李保龙因与被上诉人翟云堂、卢好伟、杨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郑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保龙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李保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保龙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