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晓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建设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西鲁阳,该行行长。 申请人穆晓虎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黄县支行(以下简称内黄农发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穆晓虎诉称,2000年2月穆晓虎已经被内黄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内黄农发行,该行接收了穆晓虎的档案,为其安排了工作,从此时起长达数年,穆晓虎与内黄农发行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为安置争议关系错误。并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穆晓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魏 超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