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素珍。 委托代理人:张燕军,睢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睢县九隆面粉有限公司。 住所地:睢县。 法定代表人:任雯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素珍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睢县九隆面粉有限公司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终字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素珍与河南省睢县九隆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王素珍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素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素珍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