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64号
原告王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纬五路广汇国贸C区2楼。
法定代表人,霍超峰。
本院审理原告王源诉被告河南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