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04号
原告钟玲
被告邢雪勤
被告农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玲诉被告邢雪勤、农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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