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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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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24号 原告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宏延。 委托代理人xxxx,xx,公司员工。 被告xxx,男,成年,住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324号

原告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宏延。

委托代理人xxxx,xx,公司员工。

被告xxx,男,成年,住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