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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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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跃成与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跃成。 上诉人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跃成。

上诉人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汴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约定发生纠纷由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权机构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理韩跃成起诉后,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曾约定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以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又以约定仲裁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仲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