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2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现宏 原审被告:石廷安 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现宏及原审被告石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期间,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准许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