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再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长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岳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红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 负责人:徐燕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红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A9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新公司)、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钜峰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济源钜锋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新永新公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给付转让款3121000元及利息。2、由新永新公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诉讼过程中,济源钜锋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21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曰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济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新永新公司、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新永新公司和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4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永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岳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红波,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牛红波,济源钜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凯、陈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济源钜峰公司于2010年4月7日经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A9区。2010年7月份,新永新公司计划将其所属铸钢项目从温县搬迁至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辖区。2010年7月2日,新永新公司在济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经营范围铸钢件生产。登记的住所地是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辖区,后因政府规划和环评等因素未获通过,需要另选地址,2010年10月份,轵城镇政府同意将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搬迁至轵城镇东留养村小刘庄。当时,济源钜峰公司与新永新公司协商合作筹建新永新济源分公司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期间,济源钜峰公司将本公司的住所地变更登记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小刘庄,将双方合作投资的新永新济源分公司项目登记在济源钜峰公司名下。之后,双方在合作筹建铸钢项目过程中产生纠纷。2011年12月30日,经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协调,济源钜峰公司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就双方在济源市轵城镇小刘庄共同投资铸钢厂合作纠纷一事,经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双方系合作关系,但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纠纷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经协调,双方对之前的纠纷和责任相互谅解,济源钜峰公司自愿退出,终止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合作关系,双方达成共识,协议如下:一、双方均应大力配合政府协调工作,不得无事生非,阻碍及无理取闹;二、济源钜峰公司将所投资资产及各项手续转让给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由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独资经营;三、济源钜峰公司在办理各项转让手续期间,由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主持,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将济源钜峰公司投资金额经双方认可后,2012年1月20日前付45%给济源钜峰公司,剩余3月底前全部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所产生的费用由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承担(以济源钜峰公司投资原始清单双方认可为准);四、在以上条款未履行结束前,双方均不得对所投资设立的新厂及一切资产进行转让、抵押;五、济源钜峰公司变为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所有证件暂保存在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双方履行完所有经济手续后,由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转交给新永新济源分公司。此协议在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主持下签订,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2年元月11日,新永新公司对济源钜峰公司移交的有关资产进行清点验收,新永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岳元向济源钜峰公司出具了一份《钜峰结算清单》,载明:“第一项厂房517.25(576-58.75);第二项电197.5(86+22.5+9.2+68+8+3.2+0.5931);第三项工程507(宿舍、配电房、地等合同工程);第四项锅炉4.3万;第五项协商支付25万(34-44另加合同外等);第六项天车10万;第七项净水、空调钢板(协商10万元)。合计人民币1270万元整,以上结算往来双方认可,其余另行协商。新永新,徐岳元,2012年元月11日。”诉讼中,新永新济源分公司认可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第一批应付总转让款的45%,就是指结算清单上所列资产1270万元的45%。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结算清单,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应付总转让款1270万元的45%即5715000元。2012年1月17日,经济源钜峰公司与新永新公司协商将济源钜峰公司欠任小波施工款180万元转由新永新公司承担,2012年3月9日,新永新公司又以电汇和银行承兑汇款方式支付济源钜峰公司180万元(其中:济源钜峰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息16000无,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同意负担,扣除16000元,实际付款额为1784000元),扣除以上已付款项3584000元,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第一批应付转让款仍剩余2131000元未付。 2012年3月13日,济源钜峰公司经济源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移交给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手续有:1、新永新济源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本;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4、环评报告、环保局审批意见(复印件)及环评变更意见(复印件);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6、新永新济源分公司与轵城镇政府用地协议一份;7、济源钜峰公司与轵城镇政府解除原用地协议的证明一份;8、轵城镇政府土地产权证明;9、济源市国土局轵城分局土地用地证明(复印件)。之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又经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领取一张热加工厂房的金额180万元建筑企业统一发票(记帐联)一张。另外,济源钜峰公司经一审法院移交给新永新济源分公司的手续有:1、《钜锋结算清单》第一项所列资产的主厂房结构图纸、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预算书及厂房屋面保温层工程承包合同各一套;2、《钜峰结算清单》第二项所列资产的变压器合同、电缆供货协议书、电力施工合同、电力勘察设计合同一份、两台变压器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抵扣联)复印件一份,北辰电力电路设计费80000元发票复印件一份(另外,高、低压配电柜供货合同双方均表示同意另案解决);3、《钜峰结算清单》第三项所列资产的办公楼图纸、施工合同各一套以及其他施工合同30份;4、《钜峰结算清单》第四项所列资产的锅炉安装合同一份;5、《钜峰结算清单》第六项所列资产的天车购货合同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