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芳,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丽平。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 原审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原审被告:冯振亚。 上诉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丽平以及原审被告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冯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余万元,不属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原审驳回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松志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