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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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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 上诉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

上诉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辖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应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原审法院2015年5月1日前立案受理,符合当时原审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辖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